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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青海省佛教协会
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Qinghai Province,
英文缩写:B.A.Q.P
第二条 青海省佛教协会是全省各民族佛教弟子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协助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带领全省各民族佛教弟子爱国爱教、持戒守法、服务社会、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大力弘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和世界和平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主管部门是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青海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西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
(1)团结、带领全省各民族佛教弟子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贯彻执行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党和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教风建设、教务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指导州、市、县佛教协会健全组织,开展会务,督导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清规戒律,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教育引导广大佛教弟子和信教群众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4)指导汉传佛教、居士团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弘扬佛法,遵纪守法,服务社会。培养佛教人才,提高佛教弟子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5)引导佛教寺院,兴办自养服务产业,开展社会慈善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众生。
(6)开展同全国各地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及各国佛教弟子的联谊和文化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
(7)完成中国佛教协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青海省佛教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3)选举会长、副会长;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它重要工作;
(5)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及其它重要工作;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八条 青海省佛教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青海省佛教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批同意。
第十条 青海省佛教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州、市、县佛教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省佛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青海省佛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佛教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指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青海省佛教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是:
(1)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青海省佛教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4)青海省佛教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日常会务的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青海省佛教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领导会务。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2)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3)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青海省佛教代表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同意后可延长任期。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2)督促和检查全省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和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第二十三条 青海省佛教代表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宪法和有关宗教法规、政策及本会章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范围内开展会务,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会务进行认真讨论和广泛协商,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在佛教内部事务上对各州、市、县佛教协会实行指导与检查。全省各级佛教协会、佛教寺院、省藏语佛学院及其他佛教组织必须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1)由各地佛教协会、佛教寺院和佛教弟子自愿赞助;
(2)省内各寺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当地佛教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3)其它合法收入;
(4)申请政府补助。
第五章 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青海省佛教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青海省佛教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决议和决定,各州、市(县、区)佛教协会、佛教活动场所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青海省佛教代表会议通过后实行。